代理记账报税的合作与注意事项
 2016年07月25日 27863  代理记账
第一部分    

双方的分工

 一、客户的配合  
(一)资料配合
 1、建立客户档案需复印相关登记资料。具体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股东身份证明、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办公场地租赁合同、国税地税税务认定和审批批准资料等。
 2、办理税务事项需借用资料。具体包括:税务要求提供的证件原件、公司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3、注意:
(1)我们要求所有原始资料转移都必须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所有交接单我们希望能留底保存一年,以便核对。  
(2)我们要求所有证件原件借用一般不要超过一个会计期间,若超过了一个会计期间我们还没有归还客户,望客户能主动提示并要求我们说明原因,以便及时归还。
(3)我们一般不允许客户公司印章给我公司员工单独持有,即使持有一般也不能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们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便我们跟踪管理。
(二)人员配合
 1、稳定的联络人员。主要负责客户财物及有价证券保管、银行事务处理、原始单据归集整理、资料证件交接、协助账实核对,以便我们双方的工作能顺利开展。  
 2、临时人员的配合。主要指税务人员实施实地调查或要求面见客户有关人员的人员配合、我们的会计人员为了开展工作需要实施的与实际工作有关的业务调查的人员配合。  
(三)办公场地、设备和时间的配合
 1、办公场地配合:尽量提供一个会计人员现场办理相关财税事项的场所。  2、办公设备配合:主要指尽量配备一个符合安全需要的会计档案保管设备。3、办公时间配合:我们会计人员的工作都是有系统计划和周密安排的,一旦临时改变或延误计划,必将影响我们为别的客户提供的预约服务时间,因此,我们要求我们的会计服务人员在到现场工作或办理相关事项前,必须提前与客户的联络人员约好到达的时间和需提前准备好的所有资料,以便我们的会计人员能及时、准确、符合标准要求地完成客户工作。   
(四)对入帐单据的要求
 1、请按我们提供的标准要求归集整理所有原始单据。
 2、提供给我们入账的所有原始单据应真实、合法、完整、有效。
 3、应尽量想办法及时补齐或采取合理的补救办法完善遗漏或遗失的票据。
二、我们的工作
(一)我们需要完成的工作
1、需要会计完成的工作
(1)设账、建账:包括会计科目、会计账册、会计报表体系和会计核算方法等的选择。
(2)原始单据指导:根据实际业务需要进行一次完整的会计原始单据指导,包括支付业务应获得怎样的票据才能合法入账,收入业务应开具怎样的票据进行合法收款,各项单据如何匹配、分类、整理和核对,如何识别一项业务票据的完整性和一张合法合规票据应具备的要素,如何正确粘贴票据和加强对票据的管理。
(3)完成会计核算:包括填制会计凭证、试算平衡登会计账簿、编会计报表、整理完成会计档案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负责账账、账表核对。
(4)负责会计账务的沟通和解释,根据客户经营的实际情况提供财务情况说明报告。
2、需要完成的税务工作
(1)税务报到:包括税务报到、税种和税收征收方式认定等纳税申报前期准备工作。(2)纳税申报:包括税款计算和核对、国地税税务报表填列、及时税务申报和报表报送。
(3)负责税款缴纳和纳税申报的税务沟通及解释,根据客户经营的实际情况提供税务评估和纳税小结报告。
3、对接收客户的所有原始资料、证件负有保管和及时归还的责任,并对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二)我们协助完成的工作
1、协助完成的会计工作
(1)协助完成账实核对:包括每月的银行、现金核对,定期不定期的库存和往来账核对。 (2)协助企业年度审计和企业组织的账务核对工作。  
2、协助完成的税务工作
(1)发票新购、发票增购、发票检查和发票缴销。 (2)税务检查、协查,税务文书草拟,税收优惠办理。 (3)协助查账征收方式的客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  
(三)我们提供咨询的工作
 1、提供日常财务、税务问题的口头咨询服务。  2、在公司网站针对会员提供相关的财税资讯服务。 3、为客户年检、最新财税资讯、劳动社保、公积金等提供咨询。
第二部分、服务收费说明
各项审计报告的费用、购买账本凭证报表的费用和为客户办理事务支付的政府收费单独计算。给客户提供购领发票和申请税收优惠需协商单项收费。
关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的新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再凭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必须以购货方提供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称《通知单》)》为依据,没有《通知单》不得开具红字发票。  
自2007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符合新修订的《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规定的,各单位应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发票票面错误等原因需要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应持内容填写齐全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称《申请单》)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理由”应详细阐明。办税服务厅受理人员审核发票是否经过认证。已经认证的,办税服务厅将《申请单》及空白《通知单》转有关管理分局(科)进行实地核实。经调查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填写《通知单》,调查人员及其直接上级在《通知单》上签字,连同《申请单》一并转办税服务厅送达纳税人。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调查单位应当场告知纳税人,将《申请单》转办税服务厅留存。
未经认证或认证未通过(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通知单》。  
三、自2007年4月1日起,《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不再由国税机关印制、发售,改由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自行开具。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一百万元以上最高开票限额的,使用新的《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所需资料以及申请一百万元(含)以下限额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五、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所属月份分次报税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六、对2006年开具的专用发票,在2007年4月30日前可按照原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七、具体相关政策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一、税务登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下列标准的企业,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2、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未达到前项规定的定量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申请办理。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能够按照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可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4、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定量标准,但分支机构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定量标准的,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5、新开业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注册资金在4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注册资金在6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待实际生产经营满一年后,视实际情况按规定办理。
二、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1、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2、填表。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3、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1、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六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2、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在线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
400-888-7789
福州运营热线
186-1232-7789